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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明朝仁宣两位皇帝有着什么样的政治成就?

来源:讲历史2016-04-14 10:25:16责编:桂婷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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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读】明代经朱元璋和朱棣的经营,完成了对中国的统一,社会经济获得了大发展,并且击败了北方蒙古入侵势力,巩固了边疆地区,使明朝出现了一个小康局面。但是在繁荣兴盛的背后也…

明代经朱元璋和朱棣的经营,完成了对中国的统一,社会经济获得了大发展,并且击败了北方蒙古入侵势力,巩固了边疆地区,使明朝出现了一个小康局面。但是在繁荣兴盛的背后也隐伏着社会危机。朱元璋的严刑峻法使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而明朝所处的封建社会后期时代也使得封建社会固有的矛盾不断深化,阶级矛盾日趋紧张。仁宣二帝为了解决洪永时期遗留下来的弊政,采取了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消除内乱、息兵养民、整顿吏治等一系列政治措施。

  改组内阁

明仁宗通过改组内阁,授予他的某些心腹顾问显贵的品位,以著名的翰林学士和干练的官员充实行政官署,来开始他组织新政府的工作。在他新任命的官员中,许多人在他在南京或北京摄政时已经为他效劳,有的人在他与明成祖有分歧时支持过他,为此受到了惩处。明仁宗特别重视儒家道德和个人品德。权谨便是一例,他是一个低级官员,在洪熙元年(1425年)进入内阁完全是因为他极为孝顺。同样,明仁宗任命有才能和守纪律的人担任地方的行政和司法职务。为了使官僚机器更有效率,明仁宗对文官科举制度作了一些改变。他认为这个制度偏袒南方人,于是规定了份额,以保证北方人占全部进士的40%;这个政策经稍加修改,在明、清两朝一直贯彻执行。

而后来的明宣宗保留了原来的政府结构,让许多杰出的官员继续效劳。但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和行政实践中的确作了某些变动。这在内阁作用的改变和宦官参与行使行政权方面表现得很明显。

由于明仁宗的改组,由翰林学士任职的内阁此时享有崇高的威望。自明成祖在位时起,人们所称的内阁原来是一个谘询机构,这时开始行使更大的行政和审议实权。三杨、金幼孜、黄淮分别在内阁中重新任职。他们不但官居一品,具有特殊的宫廷官衔,而且在外廷兼任尚书。

解密:明朝仁宣两位皇帝有着什么样的政治成就?

内阁的突出地位还因新的行政程序而得到加强:定期上朝觐见皇帝以讨论较为迫切的政府事务。遵循明仁宗的先例,皇帝要他们直接向他呈递密封的奏议以确定适当的行动。此外,皇帝采用了一种称之为条旨或票拟的正规的办事程序,程序规定大学士们审议官员呈递的奏议,并提出适当答复贴在每道草拟的诏令上以供御批。皇帝一般采纳他们的建议,并将诏令分送给主管的部去贯彻;他并不再召他的顾问们进行复议,除非主要内容出现了争议。 这样,内阁就成了皇帝和六部之间的桥梁,与以往相比,更成了决策的力量。它的领导人这时可以不与主管的部商议就提出建议,每当皇帝感到应该默认他们的决定时,这些决定就自动生效。

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明仁宗和明宣宗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反贪倡廉便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一系列的措施中,对于都察院的整治,更是其中最具特色的措施之一。

广开言路

除与民休养生息外,对待臣下,仁宣二帝则广开言路,善于纳谏。明仁宗曾对謇义、杨士奇等臣子说:“前世人主,或自尊大,恶闻直言,臣下相与阿附,以至于败。朕与卿等当用为戒。”明宣宗即位后则进一步继承和发扬这一广开言路、纳谏的风尚。他对大臣说:“汉、唐诸君,文帝、太宗能纳谏,文帝几致刑措,太宗致贞观之治,亦皆受善之效。”明宣宗对这几位重臣十分信任,对于他们提出的建议总是虚心接纳,君臣之间的关系很是融洽 。“当是时,帝励精图治,(杨)士奇等同心辅佐,海内号为治平。帝乃仿古君臣豫游事, 每岁首,赐百官旬休。车驾亦时幸西苑万岁山,诸学士皆从。赋诗赓和,从容问民间疾苦。”

慎用刑律

轻刑措,也是仁宣之时的一个施政特点。明仁宗对刑部和都察院说:“朕于刑法,未尝敢以喜怒增损,卿等鞫狱之际,亦当虚心听察,量其情实,有罪不可幸免,无罪不可滥刑。”又说:“若联一时过于疾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考,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于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 在他统治的短暂时间里,还废除了一些严刑酷法,如不许“于法外用鞭背等刑,以伤人命,尤不许加入宫刑,绝人嗣续”,还规定“自今惟犯谋反大逆者,依律连坐,其余有止坐本身,毋一概处以连坐之法。”

明仁宗在他死前不久,颁布一份诏令,进一步告诫司法当局要根据法律判决,并在宣判前,特别在宣判死刑前要复查对犯人的指控。此外,他禁止对犯人滥用肉刑,和在惩处时株连犯人的亲属(重大的叛逆罪除外)。他断言,这些做法严重地违背了儒家的仁爱原则和孝道伦理。

明宣宗即位后,不仅继续轻刑措,而且注意教化。他说:“百姓轻犯法,由于教化未行。” 因而命令各级官吏宜申张教化,普及法律知识,以减少犯罪的行为。

明宣宗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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